2019年6月,骆某某、黄某某共谋伪造人民币以出售牟利,由骆某某购买打印机、证券纸、墨水、印章等物品,由黄某某购买伪造20元面值人民币的电子模板,并提供电脑、鼠标等设备,共同在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石桥铺路一出租屋内伪造20元面值人民币1441张,面额计28820元。当月28日,骆、黄二人将其中500张计10000元面值假人民币以2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许某某和闻某某,许、闻二人明知是假币而购买。当月30日23时许,闻某某携带该500张假币从绵阳市乘火车到达徐州站时被民警查获。2019年8月,伪造货币的骆、黄二人又将剩余941张计18820元面值假人民币交给夏某某出售,夏某某明知是假币,仍将这些假币装在自已黑色背包内意图出售,同年9月3日被民警查获。
该案由上海铁路公安局徐州公安处侦结并移送审查起诉。日前,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被告人骆某某、黄某某构成伪造货币罪,夏某某构成持有假币罪,许某某、闻某某构成购买、运输假币罪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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