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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铁检院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五周年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
2022-06-13 16:05:00  来源: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作者:环境资源检察部

  6月2日,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举行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五周年新闻发布会,发布破坏环境资源5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护航海龟回家路 检察公益诉讼“插翅膀”——海口某水产品有限公司、欧某某等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中,海龟是吉祥长寿的象征,可以辟邪纳福。尤其是玳瑁,背上有十三块状如盾形的鳞片,非常精美。因此,玳瑁又叫“十三鳞”“长寿龟”。海龟成为很多人非法交易的目标,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利用各种渠道非法交易海龟及其制品。

  2009年至2019年,海口某水产品有限公司、欧某某等被告人做起了海龟“生意”,从渔民那里多次非法收购海龟600余只,通过物流公司以航空运输等方式非法转卖到全国13个省份20多个城市的20余个海洋馆和70余个人。他们这样非法交易海龟的行为长达十年,形成了一条遍布全国各地的非法交易海龟的黑产链条。该案发生后,检察机关发现大量海龟被寄养在全国各地的海洋馆和个人买家处,由于不具备海龟驯养繁殖资质,海龟生存状况堪忧,又因为疫情爆发,一些海洋馆关闭,导致海龟无人喂养,亟需进行救助。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在办好刑事案件的同时,公益诉讼工作同步跟上,把海龟的救助与保护放在与办案同等重要的位置。成立专办组,联合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分会、中国海龟保护联盟以及海南省有关部门,开展了一场全国海龟救护和放生大救援。几经周折,徐州铁检院协调航空公司,联系到可以救助海龟的海南热带海洋学院,终于给海龟们回家之路插上了“翅膀”。一时间,分布在其他省市的涉案海龟陆续从各地空运至海南,其中200余只海龟已经重新回到了大海。该案也助推了海龟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提升到一级。

  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在办理涉野生动物刑事案件中,不仅要打击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的行为,也要通过公益诉讼,积极开展涉案野生动物的救助和放生工作,因为每只野生动物都值得被温柔相待,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生物多样性,就是守护人类共同的家园。

  案例二用自制溶液替换排污废水,如此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罪责难逃——刘某某等3人污染环境案

  2020年7月23日,徐州市生态环境局在对徐州A纸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废水自动监测设备的采样管并未正常采集排污废水,而是插到一个装有达标液体的容器内。至此,该公司自动监测数据长时间处于恒值的疑惑才被解开。

  徐州铁检院审查认定,2020年6月底,A公司上传至环保部门的监测数据超标,环保部门多次向该公司后勤部门发送短信提醒。为保证A公司正常运营,时任A公司后勤主管的被告人邱某某与时任A公司污水处理部门主管的被告人刘某某、孟某某协商后,在未向A公司负责人汇报的情况下,擅自将在线监测设备的取样管插入装有自行配置的达标水样的容器内,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备运行。

  在办理这起案件过程中,辩护人提出两点辩护意见,一是A公司不在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内,不是重点排污单位;二是A公司的自动监测设备未经验收,其自动监测数据不属于环保监督检查的依据。为有效指控犯罪,徐州铁检院办案组借助外脑,多次邀请徐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人员、相关运维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沟通交流,详细梳理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最终查明A公司租用重点排污单位B公司的生产设备,借用B公司的排污资质进行同类生产,视为实质上的排污单位。同时自动监测设施虽未验收,但A公司已正常生产经营并排污,就必须保证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据此,认定刘某某等3人构成污染环境罪。

  2020年12月3日,徐州铁检院以刘某某等3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3月31日,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3人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一审判决生效。

  自动监测数据是环保部门对重点排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是打击企业偷排、超排的有力手段,企业需无条件保证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用自制溶液替换排污废水,实属“掩耳盗铃”,并不能“瞒天过海”。企业只有从优化生产结构、加大环保投入力度等方面真正降低污染物数值,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排污难题。篡改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的后果只能是接受刑事处罚。

  案例三挖自家鱼塘取砂出售牟利也是犯罪——朱某某等7人非法采矿、蔡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16年4月,朱某甲和当地镇政府签订了土地承包协议,准备在该土地上原有鱼塘基础上清理扩建搞养殖。清理鱼塘和扩建的过程中发现鱼塘下面存在大量黄砂,想到黄砂市场紧俏,利润高,朱某甲便伙同朱某某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情况下,在自己承包的鱼塘内挖砂出售。为盗采黄砂,他们都是在晚上夜深人静时开工。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5日期间,朱某某等6人非法采砂1万余吨,出售给蔡某某等人,得款人民币30余万元。

  徐州铁检院审查该案后,以朱某某等5人涉嫌非法采矿罪、蔡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对2名犯罪情节轻微的从犯决定不起诉。2022年2月20日, 5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三年二个月不等刑罚。

  办案过程中,徐州铁检院准确定性,将未引发犯意的销赃行为同事前预谋事后收赃的共犯行为相区分,将仅有收赃行为的蔡某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责,做到了罪责刑相适应;准确认定主从犯,贯彻落实慎诉政策,将仅参与记账、犯罪情节轻微的两名从犯作相对不起诉,并制发检察意见,建议相关行政部门给予了行政处罚。至此,参与本案深挖自家鱼塘取砂销售的7人受到了法律法规的制裁。

  在建筑材料价格飞涨的今天,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利益,不顾国家法律规定,以清理、扩建鱼塘为借口,盗采矿石,严重破坏国家矿产资源。本案打击的正是借“鱼塘扩建”之名,行盗采矿产资源之实的犯罪行为,且被盗采地点位于高速公路两侧一公里之内,系国家规定的禁采区,该盗采行为危害了高速公路路基,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隐患。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自家鱼塘正常清淤、扩建无可厚非,但如果挖出矿产资源等国家所有的资产,则不能私自出售牟利,否则触犯法律,后悔莫及。法律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采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守护现存的矿产资源,是为子孙后代造福。

  案例四打击犯罪严守生态底线审慎履职促进企业合规——江苏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废漆渣污染环境案

  江苏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系一家生产汽车起动机副臂的民营企业。2020年初,该公司与一大型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约定由该公司生产一批机械并完成喷漆后交付。

  时值疫情期间,为降低寻找其他公司代喷漆的成本,2020年2月至当年10月,该公司生产厂长王某某明知公司喷漆生产线没有通过环评验收,且公司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仍安排涂装车间主任孙某某组织工人夜间进行喷漆作业。后将喷漆过程中产生的废漆渣、废漆料及废漆桶等混合物共计25余吨,未进行任何处理直接倾倒在公司厂区内土坑中。

  经鉴定,涉案废漆渣、废漆料及废漆桶等系具有毒性、易燃性的危险废物,随意处置不仅会对地下水和土壤带来持久性危害,也会损害人体健康。本院审查后,认为该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并依法提起公诉。2021年2月2日法院支持检察机关指控并作出有罪判决。

  为促进涉案危废及时得到处理,检察官耐心释法说理,说明消除环境污染影响是从轻处罚情节,后该公司委托有处置资质的公司对涉案危废进行了无害化处置,并承担全部处置费用,避免了二次污染的严重后果。

  办案期间,检察官赴该公司进行实地考察,深入车间走访调查,听取相关负责人介绍,查看相关书面材料,了解到该公司已成立30余年,经营效益平稳,月均缴税额达150余万元,在岗职工有300多人。涉案人员王某某作为生产厂长,主管生产、质量、财务及招工4个部门,孙某某作为生产部涂装车间主任,负责产品生产加工的重要工序。检察机关考虑到该公司系一大型国有企业配套供货商,且对当地税收以及解决周边居民就业的贡献较大,同时涉案两名人员均位于关键岗位,为避免因二人被羁押引发公司停产、员工失业的风险,经开展办案影响评估,决定对二人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后被法院判决采纳。

  案件判决后,检察机关本着让企业“活下来”“经营得好”的目标,与涉案公司建立联系机制,帮助该公司梳理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点,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一是尽快建立合格喷漆生产线,依法依规保障生产;二是引入专业法律顾问人才,对全员特别是管理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宣传教育。目前,上述建议均已得到落实,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有序。

  “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民营企业的污染环境案件中,通过打击犯罪、修复环境、办案评估及风险提示的方式,既维护了周边居民的生态安全,又守住了企业职工的“钱袋子”,体现了对人民群众权益更加充分、全面和有效的保护。

  案例五名为“复垦”实为盗采依法受惩处——鹿某某等12人非法采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如果不是公安机关在办理一起涉黑恶案件过程中查获了大量的矿石销售账本,这一起以复垦施工之名行盗采石料的非法采矿案件可能无法被司法机关发现。

  2017年初,徐州市国土资源局发布了徐州市某区一处土地复垦项目通知,由国土部门委托项目地镇级政府组织进行招投标和具体施工。鹿某某嗅出“商机”,出资100万元从中标单位购买这一工程,然后邀请韩某某等多人入股,协作分工。2017年8月至2018年3月,鹿某某等人通过挖掘机采凿、炸药爆破的方式开采矿石30余万吨,价值1040余万元。盗采现场触目惊心,白天黑夜明目张胆,装载山石料的大车轰隆隆经过村庄,巨大的爆破声震耳欲聋……严重影响周边村民的身心健康,甚至造成部分家畜死亡。原本是为百姓谋福利的复垦工程,变成盗采团伙攫取巨大利润的“矿坑”。民生工程变成“害民”工程,让人唏嘘不已。

  为办准办好这起案件,有力破除辩护人提出的鹿某某等人系正常工程施工行为这一辩解,徐州铁检院办案组多次到国土部门走访,调取了复垦施工的方案、委托施工协议、国土巡查项目的记录、对盗采所作出的相关处罚等书证,获得了盗采现场的影像资料这一重要客观证据,据此准确认定鹿某某等人根本不是正常施工,而是以施工名义进行非法采矿。

  2019年7月1日徐州铁检院以鹿某某等人涉嫌非法采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5月12日,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鹿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判处其他被告人刑期、罚金不等;三名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1年4月1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案结事未了”,为推动诉源治理,徐州铁检院及时制发检察建议,提出加强行政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开展系统整治等意见。相关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围绕矿产资源保护开展了专项整治,投入400余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加强盗采技防措施,有效提高了相关部门的监管能力,减少了该地区盗采案件的发生。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只有县级以上地质矿产部门才有权颁发采矿许可证。鹿某某等人仅取得工程施工权,并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就不能开采、销售矿石,因工程施工而必然产生的矿石只能用于现场回填,或交由主管部门进行拍卖处理,不能擅自进行销售,否则就可能构成非法采矿罪。

  编辑:王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