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办理的被告单位国丰新能源公司、被告人李某龙等人污染环境一案获评江苏省“全省检察机关环境资源案件典型案例”。
该院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正确认定本案中生活垃圾加生物质混合焚烧发电过程中产生的“飞灰”为危险废物,非法处置“飞灰”情节严重构成污染环境犯罪;审查认定单位与自然人构成污染环境犯罪的共犯。该案的办理在精确认定事实与性质,分清责任轻重,确保不枉不纵等方面具有典型意义。
据悉,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为提升环境资源案件办案质量,适应环境资源案件管辖改革要求,在全省检察机关报送的案件中,经过严格筛选共评选出10件环境资源案件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