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交通肇事案公开宣判。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宣告被告人杨家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90余万。
2017年12月21日,被告人杨家志(男,56岁,山东滕州人)饮酒后驾驶摩托车,在铁路徐州北站编组场道路上从北向南行驶,因疏于观察,与同向步行的被害人李正远(男,63岁,江苏徐州人)发生碰撞,致李正远倒地时头部撞击地面后昏迷,被告人杨家志遂驾驶摩托车逃离事故现场,李正远因没有得到及时救助,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李正远系遭交通工具撞击,身体翻倒过程中头部撞击地面,导致严重的颅脑损伤死亡。徐州铁路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被告人杨家志对路面观察疏忽,发现情况后采取措施不当,且事故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
因该案系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案件,社会影响恶劣,徐州铁检院高度重视,坚持严审细查,全面客观收集完善证据,公诉人就“被告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庭审焦点进行了充分举证与有力指控,获得法院采纳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