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对一起焚烧废电路板污染环境案34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经审查查明,2017年春节后,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均为浙江乐清人)经朋友介绍,结识被告人李某、厉某某(均为江苏徐州人),商定由李某、厉某某寻租地点建厂炼铜。此后,李某和厉某某在江苏省徐州市利国镇某村租赁一座废弃炼焦厂,并按照周某某、陈某某要求出资建设生产设施。被告人张某某(浙江乐清人)提供冶炼炉及部分设备作为投资入股。同年5月11日至11月16日夜间,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等人在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杨某某、姜某某、章某某(均为贵州黔东南人)等人,在李某和厉某某所建厂处,使用冶炼炉将被告人周某某、潘某某、张某某、石某某(均为浙江乐清人)等26人在天津、河北、北京、湖北、河南、宁夏及浙江等地收购的共计1400余吨废电路板及混合物焚烧冶炼,并在冶炼后将产生的含有铅铬等重金属的冷却水和含重金属镉铅废渣、油泥直接倾倒在土地上,造成特别严重污染环境后果。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电路板”和焚烧热解处置过程产生的底渣均有毒性。
因该案案情复杂且涉案人员众多,多方予以关注,徐州铁检院对该案高度重视,指定检委会专职委员直接办理该案。检察长多次听取汇报,亲自调度案件办理。分管领导带领办案人员实地复勘电路板焚烧处置现场,了解废电路板焚烧处置流程,与公安机关共同研判案情,积极引导侦查取证。承办检察官克服时间紧、任务重、天气炎热且辩护人多等实际困难,加班加点,严审细查,认真研究定案关键问题,完善证据体系,确保不枉不纵。
该案系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机关侦破,公安部挂牌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