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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叫醒一个睡死过去的刑法条文
2021-12-30 16:29:00  来源:翛然员外公众号  作者:翛然员外

  11月9日,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对刘某等3人非法交易费氏牡丹鹦鹉案绝对不起诉公开宣布,认为刘某等3人实施了非法交易费氏鹦鹉的行为,但鉴于涉案费氏鹦鹉系人工繁育,技术成熟、规模较大,案发后国家林草局对人工繁育的费氏鹦鹉开展专用标识管理试点,刘某等3人的上述行为已无社会危害性,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该案的处理,集结着很多人的心血,检察官进行了大量的工作,调研、论证、实地考察、沟通协调,通过“艰难而痛苦”的过程,唤醒了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条款,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最终作出符合天理、人情、国法的决定。

  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条款,是刑法设置的一个出罪路径,在完全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这里指四要件、而非三阶层中的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对于一些危害确实不大的行为,这是唯一的出罪理由。

  这个条文,我的导师齐文远教授十几年前曾用一节课的时间专门讲述过,我印象十分深刻。

  工作后,该条款与之前的正当防卫条款一样,几乎成了“冷冰冰”的沉睡条款。虽然侦查机关在撤案时常常引用,但多为没有证据证实有犯罪行为的情况,而非真正的情节显著轻微。

  如果说昆山反杀案唤醒了沉睡的正当防卫条款,那么该案也可认为是唤醒了沉睡的但书条款。

  这些重大案件的处理,打破了原有的经验主义,唤醒了刑法条文的内在奥义,蕴含着法治的进步、司法的文明、正义的彰显,是司法机关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

  刑法中还有很多类似这种条款仍在沉睡,例如紧急避险、不可抗力、自诉转公诉等等,这些都需要司法实践中去一条条破冰,去充分、娴熟、习惯的运用起来。

  但是,沉睡条款的“破冰”却并非易事,否则此类案件也不会如此瞩目。

  在我看来,沉睡条款“破冰”,需要四大要素。

  一个有情怀的检察官。

  破冰的启动在于承办具体案件的检察官,一个拘泥于法条、机械办案的检察官是不可能启动破冰程序的。

  机械办案很容易,但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适用可能要承担责任的法条很难。

  这不仅需要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还需要检察官始终满怀情怀,饱有一颗对公平正义不懈追求的心,才能看到、提到、做到。

  一个有担当的领导。

  作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很难,破冰的决定权在于领导。

  凭经验、搞平衡很容易,该案“相对不起诉”并不难,但是“绝对不起诉”却需要很大的魄力。

  只有一个有担当的领导,一个敢为敢为天下先的领导,才敢于去尝试。

  有担当的领导,有着承担“有罪不究”的责任也在所不辞的勇气,可以让检察官做的放心、干的舒心。

  一个有作为的上级。

  案件办理大多在基层,基层检察院是没有能力承担或者直接决定这种决定的。

  需要一个能指导、善指导、敢于坚持正义的上级,对下级的这种情怀和担当引航,并给予充分的肯定。

  一个有使命感的宣传机构。

  一千个读者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对于案件的任何决定都有两面性。

  对于案件结果,从被害人角度和被告人角度看,很容易得出不同的结论。

  办案机关要把握正确的价值观,作出正确决定。

  之后还要有一个善于、敢于、敏于输出案件价值导向的宣传机构,以为全社会树立公平正义价值理念为使命,扩大案件的影响力。

  当下,越来越多有情怀的检察官、有担当的领导、有作为的上级、有使命感的宣传机构涌现,不断用司法实践中活生生的案例推动着法治的进程。

  相信有朝一日,刑法条文必会“无冰可破”。

  编辑:王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