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有时是挺无趣的。
与教育启示作用相比,电影的本质首先是用来娱乐的。因为很少有人是为了获得教育启发去看电影,而大多数观众是奔着娱乐而去。笔者也是带着端正的娱乐态度去观赏这部片子,想看看《白日焰火》到底是怎样突围柏林力斩“金银二熊”的。但终与初衷相违,获奖的门道没看出多少,却又不自觉地从法律职业的角度浅探了一下剧情本身由夏到商周的某些演变。
如果编剧导演是刻意的该多有趣,影片开始就以宾馆里的协议离婚嘲弄了一把民法。刑警张自力以“再做最后一次爱”为条件和妻子苏丽娟达成离婚合意,尽管民法规定涉身份关系的民事行为附条件是无效的(况且其所附条件本身就有悖‘公序良俗’),但是在他们俩意志中这就是有效的诺成,而且最关键的是双方据此协议领证把婚离成了。其实,即便苏丽娟懂法知道附此条件无效,倘若不从也难达成协议,起码时间得拖一拖或者启动漫长的诉讼,与其说这是离婚的附条件,还不如说它就是协议的内容本身,我们把它硬拉到民法公序良俗的层面上看它无效,会有一些无奈与诙谐。
核心剧情以爱为名把黑暗、阴冷、凶残和背叛演绎成精彩层出的冷文艺画面,悬疑伏笔颇深颇多。因为悬疑,也便允许存在不同的合理真相,可以是吴志贞与李连庆产生了感情后保持婚外关系,以致丈夫梁志军为情仇将李杀害抛尸,也可以如电影直叙的那样,吴遭李强奸防卫杀人后由丈夫抛尸。若以此直叙的情节为真相,剥开这部刺眼辣心的虐恋之作的表皮,不过是以一个法律认识错误开始,再由同一个法律认识错误终结的过程。
按剧情直叙,如允许理性观察,其实故事的源动力并非什么扯淡的人性与男女之爱,更不要提什么救赎,而只是一个低法律认识乃至一个法律认识错误而已。干洗店雇员吴志贞洗坏了土豪李连庆的皮大氅(1999年时值2.8万元人民币)而无力赔偿,无奈按对方要求以开房献身作为对价补偿,后对方反悔纠缠,吴又在自家厨房招致对方强奸,反抗时失手砍死李连庆,为掩饰“杀人罪行”才启动了一系列杀人抛尸等整部剧情的发展。略作梳理,来看影片给我们交代了哪些法律关系。
1、民事合同违约或侵权。吴志贞作为荣荣干洗店的雇员,在提供洗衣服务过程中损坏了合同标的物皮大氅,构成合同违约,产生违约之债,当然,相对人也可以提起侵权诉讼,由“荣荣”相应承担侵权之债。那么第一被告当然应是荣荣干洗店和它的主人,那个有着性渴望却无性能力的戴着假发的猥琐老板。如此,理应由洗衣店先行偿付后再向吴追偿,但若依法这般,也便没了这部电影的离奇故事。
2、强奸刑事犯罪与无限防卫。有人说吴志贞是一个亦正亦邪的冷红颜,笔者看到更多的是她单纯善良弱弱的那面。吴志贞朴素地认为是自己经手损坏了皮大氅,理应由自己承担赔偿,而与干洗店无甚关系。以至在李连庆提出以开房陪睡抵债时,吴却无奈应允。虽然此处的无奈与其本意相悖,但并不能成立强奸,因为作为抵债的协议她是接受开房要求的。强奸犯罪中的胁迫手段要求达到足以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程度,如果说这里的还债是一种胁迫的话,那么其程度并不足以排除被害人的自救。换言之,吴虽处于还债的胁迫之下,但开房献身并不是唯一的解决办法,她完全可以拒绝对方的性要求而去借钱还债。倘若吴就是不赔钱也不陪睡你看着办吧,对方也许就径直或追索或起诉荣荣干洗店了。
故事总是有起有落有转折的,接下来又出现了新的情况。皮大氅的主人、“白日焰火”夜总会的老板李连庆与吴志贞开房后,又不断地纠缠她多次开房陪睡,按说依“以睡代赔”的协议这债也该抵掉了,可这该死的土豪却又耍赖反悔,并在吴家厨房取部分赔付款时强奸吴志贞,吴在反抗过程中用菜刀将其砍死。且不问既、未遂的形态,此处都已成立强奸罪,行为手段是暴力,侵犯妇女性自由权并已着手实施,先期债务是不是犯罪起因和动机,不影响强奸罪构成。根据刑法,在遭遇强奸、抢劫、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时,成立无限防卫,排除防卫过当,显然,吴志贞在这个过程中杀土豪的行为是成立正当防卫的,不负刑事责任。而整部电影剧情推动的关键却恰恰在此,吴志贞,包括丈夫梁志军,又一次朴素地认为不管什么原因杀人就要坐牢、就要偿命——一个普遍存在的法律认识错误,即行为人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但错误地认为其行为是犯罪,法律后果是行为人无罪。这致命的认识错误,使得杀人抛尸案开始连环上演——让人心碎的“活死人”梁志军和他那“比死更冷的爱”!不知这是吴志贞和梁志军的悲哀?还是社会的悲哀?还是法治的悲哀?
值得一说的是,不仅低法律认识成为悲剧故事情节发展的源头,电影在尾部也相当无节操地降低了刑事侦查员广义上的法律认识水准,则让悲剧变得有些讽刺。一是以将要进行骨灰鉴定威逼或者欺骗吴志贞招供。首先已变为无机物的骨灰无法再鉴定DNA,应为刑事警察必知的常识。其次就算骨灰能做出某种鉴定,但能鉴定出凶手和犯罪因果关系吗?再者仅凭骨灰鉴定和吴志贞单方的供词,如何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是既然根据单独供述定案,认定了杀人又凭什么不认定无限防卫?吴志贞不懂无限防卫,难道你公安局也存在着法律认识错误而不懂?三是警察押着着囚衣戴手铐的吴志贞到居民区指认五年前的作案现场,当着房客年轻孕妇夫妇的面还原杀人的血腥过程,不应该是办案规范和办案纪律所允许的吧?这还只是常识性的认识水平。而且,现场指认不过是犯罪嫌疑人的一种重复供述而已,并非新的证据。四是倘若此剧的最终真相就是梁志军自己为情仇而杀李抛尸的话,不管吴志贞出于何种想法去撒谎顶包,警察又将如何取证定案?无论是防卫过当还是窝藏包庇的责任,恐怕都将疑罪从无。
不难看出,电影的中、英文片名之间并不具有意译的对应性和关联性,但其间所蕴内涵,颇耐寻味。“白日焰火”,有热无光,代表了虚幻的爱情与谎言,也提示着“白日焰火”夜总会在本片故事中的主线索。“Blackcoal,thinice”,似在暗示剧情中的犯罪元素:黑煤(抛尸处)与薄冰(曾案发的溜冰场与杀人冰刀),带着希区柯克式的悬疑气氛,已让人嗅到浓浓的暴力与阴冷味道。而在重重悬疑之后皆为一声叹息,无论是反映人性中的爱与恨、贪婪与扭曲,还是刻画角色内心的矛盾与纠结、迷惘与无助,我们能从电影中看到的是,从“白日焰火”夜总会出现开始,国民普遍存在的低法律认识不可不说是故事发展的一条引线。
(编辑:王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