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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铁检院起诉的一起特大非法交易海龟案3单位9人一审获刑,刑附民公益诉讼2000余万元生态损害赔偿获得支持
2023-02-01 09:36:00  来源: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作者:刑事检察部 环境资源检察部

  近日,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海口某水产品有限公司、欧某某等3单位9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一审获判,审判机关基本采纳该院诉讼主张。

  审查查明,2009年至2019年,海口某水产品有限公司、欧某某、郑某甲、郑某乙、海口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严某某、姜某某等非法收购渔民捕获的海龟,委托海南某物流有限公司、陈某某等通过航空运输等方式,向全国13省市20多家海洋馆以及70余名个人运输、出售600余只海龟。

  该案刑事部分,法院判决对无扣押海龟实物亦可认定犯罪事实、各被告人的法定刑等方面均予以认可,并根据2022年4月9日施行的《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法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一百万至三十万不等,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

  该案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法院判决对该院的5项诉讼请求基本予以支持,对该院首创的“刑事部分从旧兼从轻、民事赔偿按照最新认定方法”的刑民二元认定标准、海龟发育系数标准、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计算标准、“诉放分离”的救助放生费用标准等控辨分歧较大的意见全部予以支持,依法判处各被告承担海龟价值损失赔偿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海龟救助放生费用等合计2000余万元。

  该案涉案海龟数量多、涉案地域广、损害赔偿案值高。该院首创“诉放分离”联合多部门救护接力让涉案海龟回家,至今已有200余只海龟被放归大海,多家中央和省级主流媒体持续跟踪报道,社会影响大。为办好这起案件,该院及时向上级院请示汇报,得到最高检、江苏省院、徐州市院的指导和支持。2021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海龟保护级别由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提升为一级,2022年该案入选“江苏检察·回眸”十大名案和《江苏名案录》。

  编辑:王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