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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军人权益不到位 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021-08-06 09:12:00  来源: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作者:检察综合管理部

  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军人的地位和权益有了专门的法律保障。这天,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徐州铁检院)依法对一起保障军人权益行政公益诉讼立案。这是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实施后,检察机关监督落实军人权益保障的一次积极的司法实践。

  今年7月,徐州铁检院在筛查涉铁公益诉讼线索中发现,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徐州车务段(以下简称徐州车务段)管辖的陇海线上的连云港站、连云港东站等客运火车站,在保障军人购票、车票退改签、进出车站及候车等应当提供优先服务、依规给予优待的工作中履职不到位,没有将“军人依法优先”有效落实。

 

检察官办案组对连云港站进行现场调查

  为了查清徐州车务段管内客运车站保障“军人依法优先”具体情况,该院通过实地查勘、问询旅客、走访座谈等方式对其下辖东、西陇海线5个铁路客运车站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专项调查。调查发现,各车站总体情况尚好,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有的车站设置“军人依法优先”标识不完善,相关硬件设施设置不到位;有的车站虽然设置了军人专用通道和军人专属候车区,但引导、维护和日常管理缺位,军人专座得不到专属保障;退改签窗口缺少“军人依法优先”提示标识,有的窗口工作人员对“军人依法优先”范围认识不够准确。

 

进站口军人优先标识缺失

  经过实地查勘、咨询相关专家,徐州铁检院研究认为,连云港站和连云港东站等客运车站存在履职不到位情形,致使“军人依法优先”的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根据《行政诉讼法》《国防法》《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铁路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该院决定对上述客运车站的上级主管单位徐州车务段(法律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铁路运输企业)进行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8月1日,徐州铁检院根据《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七十条规定,向徐州车务段送达了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决定书》,并就徐州车务段未依法履行职责而致“军人依法优先”社会公益受损及整改方案等事项,与徐州车务段召开磋商座谈会,进行事实确认。

  “检察机关这一公益做法对铁路部门提升服务水平、落实军人依法优先是个很大帮助和促进,我们将在下一步工作中按照要求积极整改,切实依法保障军人权益,努力提供更加优质规范的服务。”徐州车务段党委书记孙卫兵在磋商会上表态。

  与会的南京铁路办事处(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的派出机构,对铁路站段负有监督、协调职能)办公室副主任张在权表示,铁路部门要利用各种方式和载体加大保障军人出行依法优先的宣传和教育力度,同时抓好相关工作的落实和监督检查,对铁检机关给予铁路企业的司法保障和规范监督表示衷心感谢。

  8月2日,根据诉前调查、磋商及被立案单位对事实确认的情况,徐州铁检院向徐州车务段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徐州车务段提高政治站位,加强人员教育培训,切实增强尊崇军人地位、保障军人权益意识;在火车客运站进站及出站口、购票窗口、检票口醒目位置增设军人依法优先标志;在候车室设置军人专属候车区或军人专座,并以明显标志引导军人入座候车,同时加强日常维护和管理;对军人实行依法优先购票包括退票、改签优先服务,并于醒目处设置标志;建立完善对军人优先购票进站、候车、上车、出站等依法优先出行的服务保障长效机制。

  徐州车务段副段长孟柯代表本单位在《检察建议书》送达回证上签字,他说,该段在8月1日磋商后就已对照问题开始部署整改,将于近日内尽快将检察建议落实到位。

  在制发检察建议过程中,徐州铁检院着眼实际从制度保障层面深入分析研究,除客运车站现场情况整改外,还专门针对保障军人网上购票权益问题,特别建议徐州车务段层报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就保障军人网上购票对12306平台进行升级完善,从购票机制顶层设计上落实保障军人依法优先权益;同时,徐州铁检院专门报请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建议联合军事检察院共同推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对12306平台予以升级完善。

  8月2日下午,徐州车务段向徐州铁检院反馈,已就升级完善12306平台这一特别建议向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汇报。南京铁路办事处将对此跟进协调。

  8月4日,徐州铁检院办案组会同徐州车务段有关人员就检察建议落实情况赴该段整改站点进行实地检查,结果显示:各站点现场情况均全部按照检察建议内容整改落实到位。

  8月5日上午,徐州铁检院就本次检察建议落实整改及行政公益诉讼进展情况举行听证会。

 

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行政公益诉讼公开听证会现场

  听证会由该院副检察长张长征主持,听证员由江苏省军区徐州第三干休所政委(徐州市人大代表)王德波、徐州市泉山区人武部政委(徐州市人大代表)杜法祥、徐州市泉山区永安街道办事处建南社区党委书记(徐州市人大代表)董长慧担任,南京军事检察院副检察长姚武以视频连线的方式与会,案件当事人代表徐州车务段副段长孟柯、营销科副科长王建伟,南京铁路办事处副主任顾辉和人民监督员朱磊到会。听证会就该案涉及的铁路单位是否依法履职及整改情况等听取意见和建议。

    徐州车务段代表确认案件事实并表示已按检察建议积极整改到位,后期将继续扎实推进完善相关工作,依法履行发挥铁路部门职责,切实保障军人依法优先权益。

  各方对徐州铁检院保障军人权益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效果和徐州车务段积极落实整改的结果表示肯定,一致认为强化检察机关监督引导作用和加强铁路企业提升服务保障水平的自觉性,是进一步保障军人依法优先权益的有效合力。

  我真切感受到铁检同仁对军人地位和权益的尊崇,徐州铁检在八一建军节及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施行这个有纪念意义的日子进行公益诉讼立案,并提出检察建议,徐州车务段很迅速改进,是对军人权益最务实有力的保障,这对推动军人荣誉体系建设也将产生积极的影响。对建议12306平台的升级完善事宜我们会积极向上级反映,推进工作有效开展。

  南京军事检察院姚武副检察长说。

  会上,南京铁路办事处副主任顾辉提出以下意见:一是提高认识,铁路部门要牢固树立军人优先思想,加强对铁路职工的宣传教育;二是依法完善军人优先设置,下一步我们将对江苏境内所有火车客运站进行全面检查监督,将保障军人权益落实落细;三是加强日常管理,切实提升铁路服务保障水平;四是积极向上级反映12306网站升级完善问题。

  听证员王德波和杜法祥均表示,作为现役军人,对徐州铁检和徐州车务段保障军人权益的务实作为感到很温暖、很感动,特别在建军节这天推动这项工作的落实到位,体现了铁检机关很高的政治站位和强烈的责任意识,其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和成效值得敬佩。并提出铁路部门要加强对军人候车的引导和提示,以及考虑军规保密规定可以在12306平台购票、退改签票时使用军人保障卡等具体意见。

 

  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行政公益诉讼公开听证会现场 

   “我对徐州铁检所做的工作十分支持,我们社区退役军人多,军属也较多,我了解有个别对保障军人权益方面心里存在意见的。其实他们想要的并不是什么特殊待遇,而是让军人和军属有一种存在感和自豪感。徐州铁检和铁路部门把军人依法优先工作做实做细,能真正温暖军人的心。”听证员董长慧深情说道。

  徐州铁检院检察长贺小雄表示,依法保障军人出行优先权益是铁路运输企业的法定义务,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依法履责,与铁路部门共同推动军人依法优先工作落实落细,有利于增强军人的职业荣誉感,能够在全社会营造拥军爱军的良好环境,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轮渡和轨道交通工具。军人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以及与其随同出行的家属,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享受优先购票、优先乘车(船、机)等服务,残疾军人享受票价优惠。

  第六十二条:“侵害军人荣誉、名誉和其他相关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军人有效履行职责使命,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三)《国防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中贯彻国防要求,依法保障国防建设和军事行动的需要。车站、港口、机场、道路等交通设施的管理、运营单位应当为军人和军用车辆、船舶的通行提供优先服务,按照规定给予优待。

  (四)《铁路法》第三条第二款: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

  (五)“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应当在七日内将《立案决定书》送达行政机关,并可以就其是否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后果、整改方案等事项进行磋商。

  磋商可以采取召开磋商座谈会、向行政机关发送事实确认书等方式进行,并形成会议记录或者纪要等书面材料。

  编辑:王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