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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世界环境日|增殖放流共护鱼水相亲盛景 生态检察助力美丽中国建设
2023-06-07 15:08:00  来源: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作者:检察综合管理部

  万鱼欢腾,激活一湖清水。6月5日上午,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联合多部门举行增殖放流活动。

  鱼的故事

  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间,卢某甲等人为牟利,在明知电力捕鱼系禁止使用方法的情况下,仍分成两组在江苏省洪泽湖与高邮湖之间的三河水域,驾驶快艇并利用电瓶、逆变器和自制的铁丝渔网等工具,进行电鱼26次,渔获物分别出售给卢某乙等人,涉案渔获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6万余元。

  数以万计的鱼儿被以毁灭性的方式捕捞离岸,严重破坏了水域的生态平衡。徐州铁检院在办案期间,同步开展恢复性司法工作,督促涉案人员缴纳生态环境修复金100余万元,并正将这些资金又“变”回鱼儿,放归属于他们的家园……

  世界环境日与全国放鱼日的“邂逅”

  适逢6.5第52个世界环境日和6.6第八个全国放鱼日,徐州铁检院在美丽的淮安金湖湖畔,联合徐州市检察院、新沂市检察院、金湖县检察院和金湖县农业农村局共同举行增殖放流活动,同步开展以“生态检察助力美丽中国建设”为主题的第四届新时代检察宣传周暨“护航现代化 建功新征程”检察开放日活动。

  徐州市检察院、新沂市检察院、金湖县检察院及金湖县农业农村局有关人员以及数十名当地渔民参加活动。

  ▲徐州铁检院副检察长张长征讲话

  ▲新沂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武红艳讲话

  ▲金湖县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吴冬彪讲话

  ▲金湖县农业农村局常务副局长姚月军讲话

  ▲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张娟讲话

  悔不当初:捕鱼人现身说法

  在活动现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被告人做了深刻的悔罪发言,表示愿以自身的教训当好普法宣传者,希望周边的亲友不再以身试法,大家一起共同维护自然生态家园。

  守护碧水注生机:增殖放流助力生态修复

  放流活动开始后,大家将分装好的鱼苗顺着放鱼展板放流入湖,鱼苗成群结队,在跃动间回归家园,为三河流域注入了新的生机与活力……鱼跃水面,波光粼粼,一幅和谐共生的生态画卷跃然眼前。

  本次放流的鱼苗共计305余万尾,是目前金湖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的增殖放流活动中数量最多的一次,将会产生积极有效的生态修复效果。鱼苗价值共计59万元,全部来自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被告人自愿缴纳的环境修复费用。活动现场还设置了宣传展板,宣传禁渔制度、增殖放流、非法捕捞等相关知识,警醒大家勿触法律红线,为保护河湖生物多样性、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本次活动由徐州广电传媒集团“无线徐州”全程直播,是徐州地区检察系统第一次现场活动媒体直播,也是第一次线上线下同时开展的检察开放日活动,直播间观看达1万余人次。

  “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徐州铁检院将继续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坚持打击与治理并重,立足“检护生态”品牌,为建设美丽中国努力作出更多检察贡献。

  检察官提醒

  非法捕捞水产品不仅会触犯法律,还会对渔业生态环境造成巨大危害。在此呼吁广大人民群众遵守禁渔规定,履行好公民保护生态环境应尽的义务,坚决杜绝非法捕捞,切勿以身试法!检察机关将依法惩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活动,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编辑:王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