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具有家族式团伙犯罪特点、案值达1400余万元的特大非法采矿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获判,周某等8名被告人领刑。
经查明,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周某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为牟利,在徐州市铜山区西山村某处、贾汪区青山泉镇某处等六处地点,以“土地复垦”等工程为名,组织他人使用挖掘机采凿和炸药爆破的方式盗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价值计1400余万元。被告人张某等人明知是盗采的矿石,为牟利而予以收购。
法院支持公诉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并采纳量刑建议,对该案主犯、被告人周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二年至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罚金。
本案中,主犯周某负责组织领导,其妻负责账目汇总和对账,其几个堂弟分别负责记账、现场管理、爆破开采,呈现出家族式团伙犯罪的特点。
该案为江苏省公安厅督办案件,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办,系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集中管辖徐州市环境资源案件以来办理的案值最高的一起非法采矿案。周某等人的盗采行为造成国家矿产资源重大损失,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在当地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本案由徐州铁检院检察长沙锦瑞主办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拒不认罪,审查起诉阶段经过办案人员耐心细致释法说理并与辩护人充分沟通后,最终促使各被告人全部自愿认罪认罚。
(非法采矿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