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鹦鹉虽可爱不可乱买卖 饲养宠物不慎或触刑律
2020-09-30 15:58:00  来源: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色白还应及雪衣,嘴红毛绿语仍奇。年年锁在金笼里,何似陇山闲处飞。”这首《鹦鹉》是唐代诗人来鹄所作的七言绝句,表达了作者鹦鹉不该笼囚而应回归自然的主张。古人尚且推崇顺应自然和谐生存之道理,今人更应明晓保护生态维持平衡的重要性。如诗中描述,鹦鹉因具有艳丽的可爱外形及善言的奇特技能为人们所欣赏喜爱,但这种鹦形目鸟类已属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受到国际保护。按照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目前除“桃脸牡丹”“虎皮”和“鸡尾”这三个鹦鹉品种外,其他品种的鹦鹉(包括驯养繁殖)均属于我国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买卖将面临法律追究。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臧某磊等3人非法出售、运输、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向养鸟一族敲响了警钟。

  珍贵濒危鹦鹉“只可远观不可亵玩焉”

  即将退休的山东省临沂市人马某沂,宠爱鹦鹉也曾有过饲养经历,遂想重拾起这一爱好,准备作为退休生活的精神消遣。其从网上发现并联系到出售鹦鹉等宠物的江苏新沂卖家臧某磊,该臧承诺鹦鹉品种多样、保证质量并会送货上门。

  经多番了解和挑选,马某沂看中了漂亮聪明善交流的“金太阳”鹦鹉,同时也了解查询到该鹦鹉为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但自认为是当宠物买来善待善养的应该问题不大。于是马与臧商定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在自己生日这天以3600元的价格从臧某磊处购得两只“金太阳”鹦鹉并由臧送货到家。鹦鹉到家后,用马某沂自己的话说,他就像疼爱自己孩子一样精心照料这两个“金太阳”,一直宠爱有加。但未曾想自己会因此涉罪,两只“爱宠”也被办案机关依法扣押。

  卖家臧某磊在江苏新沂市出售鸟类猫狗等宠物,徐州市区人郭某文通过线上某电商平台也与臧取得了联系,郭以私信方式了解到臧有甚得其喜爱的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和尚”鹦鹉。与马某沂一样,郭某文自认为只要不贩卖、不扰民、纯为喜好而购买鹦鹉就不会出事,而且“和尚”鹦鹉价格不高,便抱有即便出事也不至于判刑的侥幸心理。在多次通过微信向臧某磊询问了解饲养鹦鹉的方法后,最终以微信支付1200元从臧某磊处购得一只“和尚”鹦鹉。喜好宠物的郭某文对这只可爱的“和尚”倍加喜爱,半年的悉心呵护与它建立了很好的感情,但最终还是案发。

  莫侥幸,法律红线不能踩。

  近日,由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的非法出售、运输、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公诉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江苏宿迁宿城区人民法院在骆马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非法交易鹦鹉的臧某磊、马某沂、郭某文3名刑事诉讼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均到庭受审。

  法理情并重检察官促使被告人深刻悔罪

  本案由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沙锦瑞审查并出庭支持公诉,宿迁市宿城区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由院长袁震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

  经公诉机关充分举证及专家辅助人当庭释明,法庭采信本案“金太阳”鹦鹉与“和尚”鹦鹉均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中的野生动物,被告人具有非法出售、运输、收购的行为事实。

  该案为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起公诉案件,庭审中,针对3名被告人虽然表示认罪认罚,但又辩解其买卖的鹦鹉为驯养繁殖的动物,购买鹦鹉作为宠物饲养也没有造成伤害,不同程度地感到“委屈”等心理,沙锦瑞检察长坚持法理情并重充分发表公诉意见,详细阐释相关法律规定,深刻揭示非法买卖野生动物对生物多样性及公共卫生安全的危害,以令人信服的说理促使3被告人当庭表示已真正认识到非法交易鹦鹉的错误和危害后果,内心真诚悔罪,自愿认罚,并愿意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在法庭主持下,检察机关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该3名被告达成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由各被告全额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该案刑事部分将在民事调解书公告期满后,择日定期宣判。

  “不少人认为只是出于个人喜好买只人工驯养繁殖的鹦鹉当宠物养,又没啥危害有什么大不了的,不至于构成犯罪。这种想法要么是存在法律认识误区,要么是出于侥幸心理。殊不知非法交易和运输这些被法律所保护的珍贵濒危动物是触犯刑律的,必然面临追究。我们在办案的同时也肩负着普法义务,不能就案办案,要兼顾法理情并重,宽严相济,既能让被告人感受到司法温度从内心真正认罪认罚产生悔意,又能让人民群众信服司法公信力,从而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沙锦瑞在庭审后如是说。

  编辑:王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