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至5月间,江苏徐州贾汪区人胡某某、任某某在明知钛石膏系工业固废、严禁随意填埋或抛弃的情況下,仍通过汽车运送的方式,将约八千吨的钛石膏倾倒于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白山坑,造成污染环境的严重后果。2018年6月,利国镇政府为防止污染范围扩大,组织人员对倾倒在白山坑的钛石膏进行清理,处置费用高达140万余元。
在徐州铁检院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胡某某、任某某的辩护人认为本案倾倒的钛石膏系一般工业固废,而非法律规定的有毒有害物质。承办检察官依据2019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中“工业危险废物以外的其他工业固体废物属于有害物质”规定,耐心细致地予以释法说理,胡某某、任某某及其辩护人终认同起诉意见。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目前该案已由徐州铁检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