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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人民检察院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意见
2020-09-17 17:16:00  来源:检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两高三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法释〔2017〕15号),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法律援助机构根据人民检察院实际工作需要,通过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等形式,在人民检察院派驻值班律师,为未被羁押的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二、值班律师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解答法律咨询;

  (二)引导和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转交申请材料;

  (三)为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对检察机关定罪量刑建议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有值班律师在场。

  (四)承办法律援助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值班律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热心于法律援助事业;

  (二)执业满3年;

  (三)近三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

  (四)执业期间无有效投诉记录、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行业处分。

  四、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综合律师的政治素质、执业资格、执业年限、执业方向、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等确定值班律师人选,建立值班律师名册(或律师库)。值班律师人员变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为共同犯罪的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过法律帮助,不得接受该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律师,法律援助机构也不得指派其担任该案件的辩护律师。

  五、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应当告知未被羁押的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获得值班律师帮助的权利,在其提出需求时及时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会见、阅卷等便利。值班律师需要会见、阅卷的,人民检察院案管部门及时通知办案部门在两个工作日内安排。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可以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办理审查起诉案件,应当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人民检察院未采纳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在案件审查报告中说明理由。值班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装入检察内卷。

  六、值班律师根据需要,可以通过阅卷、谈话、提出书面意见等方式开展法律帮助,并将相关情况记入值班律师工作台帐或形成工作卷宗。

  值班律师在提供法律帮助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值班纪律和保密纪律,不得误导当事人诉讼行为,严禁收受财物,严禁利用值班便利招揽案源、介绍律师有偿服务等。

  七、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加强对值班律师工作运行的业务指导,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供相关协助。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律师协会通报值班律师履责情况。律师协会应当将值班律师履责情况纳入律师年度考核及律师诚信服务记录。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值班律师日常监督管理,对值班律师工作中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八、人民检察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沟通衔接,建立值班律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值班律师工作情况,共同做好派驻值班律师工作。

  双方应当根据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数量以及法律帮助需求等情况,合理安排值班律师工作时间,明确固定专人值班或者轮流值班的模式。

  九、对于律师资源短缺的地区和单位,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刑事法律援助需求等情况,可以探索建立值班律师联动服务机制,统筹协调在人民法院、看守所、人民检察院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保障值班律师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

  十、人民检察院根据各地办案需求,可以整合在检察机关派驻值班律师和参与接待来访、涉法涉诉信访化解的律师资源,统筹做好法律帮助和接访化解工作。

  十一、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值班律师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设施及工作保障。对派驻的值班律师给予适当经费补助,相关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将经费补助支付到法律援助中心指定账户,由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发放。经费补助的具体标准,由各地检察院与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商确定。

  编辑:王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