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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改用途毁耕地 复垦以后获轻判 徐州铁检恢复性司法见成效
2020-05-22 16:27:00  来源: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作者:检察综合业务部

  检察机关打击犯罪的同时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才能更好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刑事案件恢复性司法功能,达到惩罚犯罪与生态修复双重效果,一直是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司法办案着力点。

  日前,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雨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在该院督促被告人修复被毁坏的耕地基本达到复垦条件后,法院以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王某雨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检察机关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被全面采纳。

  2010年至2018年底,被告人王某雨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通过租用及擅自占用土地后改变用途的方式,非法占用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油坊村农用地,开办生产水泥砖的砌块厂。

  经鉴定,其所占用的土地中12余亩耕地用途已经发生改变,土地原有耕作层被硬化,种植条件已严重毁坏。

  审查起诉中,检察官秉持“处罚不是目的,复原才是根本”的办案理念,把毁损土地的修复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重要依据,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为避免“判决了事,毁地依旧”的情形出现,主办检察官积极作为,主动会同相关部门对土地复垦进行可行性研究,责令王某雨对毁损土地尽快予以修复,并对复垦过程全程监督。时值新冠肺炎流行,但具备复工复产条件后被告人仍以此为由,抱着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至开庭前仍未兑现复垦承诺。为使被侵害的土地法益得到实实在在的保护,主办检察官及时传唤王某雨,耐心向其释法说理,严肃指出毁损土地不及时修复的法律后果,公诉机关将据以调整量刑建议。同时该院积极与公安机关、相关土地主管部门联系,形成督促修复合力,并沟通法院为其修复再适当延长一定期限,充分释放司法善意。

  2020年5月初检察官再次前往现场进行实地复勘,并要求公安机关补取复垦鉴定证明。经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贾汪分局核查,毁损土地现场已进行复垦,基本具备耕种条件,恢复性司法取得良好效果。

  

  (被损毁的土地)

  

  

  (检察官复勘修复的土地现场)

  编辑:王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