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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不要跟你绝交
2020-08-26 14:49:00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潘芳芳

  我是一名检察官助理,我的员额检察官叫贾飞林。

  今天,是成为贾员额助理的第260天,我再次升起割袍断义的绝交念头。当然,明天肯定还有第261次类似想法,毕竟今儿这案子,我们已经“友好和平”地讨论了近三个小时,我还依然坚持我的观点,而他也认为自己有理有据、寸步不让。

  说说具体怎么回事吧——

  早上一上班,内勤便抱来厚厚一摞卷宗。办案就有这好处,每天都有不一样的“惊喜”在等你,比如这摞厚厚的卷宗,它其实是个提捕案件,且已在案管那里过了个安逸的礼拜天,现在只有五天时间让我们彼此深入了解。

  贾飞林快速翻完卷宗,便很欢快地给了我:“来,来个非法经营案积累一下经验。”

  说实话,这个案子不算复杂:嫌疑人李小强是个押运员,押运时认识了油罐车司机王小刚,没有相关零售资质的王小刚问同样没有资质的李小强能不能帮忙弄点汽油卖,李小强便找黄牛弄来了汽油,每吨加价40元卖给了王小刚,涉案金额200万元,非法获利2万余元。嫌疑人认罪认罚,下线证言相印证,转账记录清晰明了……此案虽卷宗多,但一笔笔理出来并不复杂。

  各位,看到这里似乎一切很顺利吗?不,接下来,问题来了!贾员额先发来了一份今年7月1日商务部废止《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原油市场管理办法》文件,友情提醒我,注意“两个办法”废止是否影响相关罪名的认定。

  我赶紧研究了一番,还好,“两个办法”废止前,也就是2019年8月,国办发布过《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针对成品油市场准入提出了“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发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也就是说,成品油零售经营仍需相关资格审批。

  “非法经营罪针对的是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国办发文算‘国家规定’吗?”贾员额继续问。

  我赶紧奉上最高法《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里面明确规定,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符合“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同相关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在国务院公报上公开发布”三个条件,就应视为刑法中的“国家规定”。

  “行政法规常有‘互相打架’情形,该意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如何能判断该意见经过讨论或者批准?如何确定该意见在国务院公报上公开发布过?”

  我怀疑你是让我证明“你爸是你爸”,但没证据。作为一名好助理,针对员额提出的质疑,我有责任做好答辩。我开始探索各法律法规资料库,花了近两个小时,从《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多份法规、文件中寻找依据,并下载了有该意见的2019年25期国务院公报,一一列好发给了贾员额。

  终于,关于无资质销售汽油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终于说服了贾员额,但他又提出了问题:“作为中间介绍人,李小强的行为实是一种黄牛行为,而买家王小刚购买汽油后也不是直接销售,而是再次卖给下家,因此,李小强的行为是销售行为还是批发行为?关于如何认定批发,有没有专门规定?如果是批发行为,我国已取消了批发资格审批,李小强还是否够罪?”

  我:“李小强是一名押运员,且常年在石化大厅驻扎,他明知从石化公司购买汽油需要汽油经营许可营业执照、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等资质,所以才找了上线黄牛以按吨给提成的方法购买汽油,再加价对外出售。而《意见》针对的市场主体是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即使不需要批发经营批准证书,也需要其他符合汽油经营的证书。”

  贾员额:“非法经营针对的是限制买卖的物品,而非资质。个人还是认为如果是批发明确不够罪,关于汽油销售刑事打击面不应这么广,否则本案石化公司也应在追责范畴。”

  我:“石化公司对外销售汽油,对每个购买者已经进行了相关资质审核,对此有何责任?”

  “其审核只是形式审核,并非深入实地的实质审核,在公司大厅里常年有黄牛倒买倒卖其会不知道?这明显是监管的漏洞!”

  “呵!如此说来,市监局才是最大的不作为机关!有人私卖汽油他们竟然没查处?!”

  ……

  以下省略一个小时“口水战”内容,有理说不过,实在太生气!都怪自己学识浅薄、逻辑能力不行。不是不想打一顿,考虑到双方体型差异及刑法第234条、第293条,我只能一次又一次将这个念头压下,然后再倒杯菊花茶一口闷:上火伤身,还是绝交吧!

  当然,姜还是老的辣,卷宗审查后最终呈现的问题就是,李小强的上线黄牛的确是石化公司的内部员工,相关人员仍在进一步侦查。不过,我依然坚持本案够罪的观点,具体怎么说理,还需再琢磨。

  编辑:王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