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你的贡献?”苏力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的自序中向自己也向世人发出这样的提问。赵晓力用一句话帮苏力回答了这个问题“我认为,苏力在本文集中最重要的贡献便是对盛行的法制建设的‘现代化方案’的反思和挑战。”这是苏力的贡献。入职检察机关短短一个月后,重读这部饱受争议却依然荣获“1978-2014影响中国十大法治图书奖”的经典著作,我没有再同学生时代那样苦苦痴迷于法制建设的本土化路径还是移植论,而是在某一瞬间问了自己这样一个现实问题:“若干年后,什么是我的贡献?”作为一名基层检察人员,用“贡献”一词我感觉这个帽子太大,那么,换一种说法:“我,我们能为中国法治建设做些什么?”以至于我们在耄耋之年回忆自己几十年的法律工作时不是碌碌无为、虚度光阴,不是须于应付、敷衍了事,不是白白浪费了我们在最美好的年华里曾刻苦读过的法律、竭尽全力拼过的司考。
死的法律活的人。苏力在书中提到“从法制建设来看,司法是一个最有可能有作为并产生实际影响的途径,其影响可能远远超过立法”。在这里,苏力没有贬低任何立法的意思,而是客观描述了这样一个事实: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治是否在,关键在于实践,在于如何做。”而“如何做”的关键在于我们每一个司法工作者能否恪尽职守、灵活运用法律化解社会矛盾。中国的法治进程与西方自下而上的渐进式法治演进有着本质上的差异,其更多的是一场自上而下的改革,其制度设计以及实施细则难免有与现实社会脱轨之处。而中国民众也并非都是立法者眼中的“理智中国人”,在中国6亿的农村人口中有不少民众甚至连“社会一般人”的标准也达不到。而法律是普适性,难以为个人立法。但是我们在案件办理中发现明显有失实质公平的案件时,理应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在保证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前提下个案处理。这就要求我们司法工作人员尤其是检察人员,心要细,胆要大,做活的法律人,不能因为司法改革了,责任终身追究了,就就谨小慎微,做法律的复印机。无论是刑法分则还是司法解释,对各个罪名的规定,更多的是一种对犯罪事实、危害结果的客观描述,但是,我们并不能因为某人的行为与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一致,据此就认定此人构成犯罪。而是应当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查寻其主观方面、社会危害性等方面的证据,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进行定罪量刑。这就要求我们检察人员不仅要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全案材料进行亲历性审查,而且时刻保持一种“出罪”思维全面审查在案证据,防止案件“错捕”、“错诉”。
多变的角色不变的根。我们在工作、生活中总是扮演着各种各样的角色。工作中,我是一名检察官助理;在家里,我是父母的女儿;去超市,我是一名消费者……但归根结底,我们都是社会的一分子。作为检察人员,我们在对自己定位的同时对司法的依据——法律更应当有一个根本性的定位:法律不是高高在上,触不可及,而是为社会服务的,是为社会公众解决纠纷提供一种正当根据,并以此寻找社会中所存在的广泛共识。也许我们并不是人人都是政治家,但我们人人都是社会人,这是我们检察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应当遵循的另一条底线:“检察为人民”。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们办案的基本原则,但是案件都是社会矛盾的激化,因此,司法实践不能背离中国社情、民情,不能让“检察为人民”成为一句空话。当然,经过这短短一个月的工作,也切身感受到检察人员责任之重、处之不易:既要对公安机关依法移送的案件有个说法,又要坚持自己的职业操守,无愧于心、无愧于人民。但是,作为一名检察人员,不论在任何时候,不论处于何种角色,在有理有据的基础上我们都要坚守住 “检察为人民”这条底线,时刻牢记司法实践不能脱离中国社情、民情这个根本。唯有此,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中国才能指日可待。否则,我们现在所绘制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蓝图就有可能只是纸上谈兵。
初出茅庐,难免带有些书生意气,可能一时间还难以以一名法律实务工作者的成熟视角探究问题,只是从苏力先生那有感而发,不恰之处,恳请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