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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入歧途触刑律 调查帮教不起诉
2019-04-04 15:09:00  来源: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作者:范璞

  近日,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对一起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吴某宣布不起诉,并对吴某开展针对性帮教。

  吴某,男,17岁,江西吉安人,中专在读学生。2018年5月1日,吴某在百度贴吧以人民币85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红尾蚺1条,用于自己喂养。经鉴定,该红尾蚺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2017年版)附录Ⅱ保护,吴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徐州铁检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即对吴某开展社会调查。吴某一家四口,父亲在广州打工,母亲是家庭妇女,有一妹妹小学在读,父母均患有糖尿病,家庭负担较重,但吴某和家人关系良好,交流较多,家庭邻里关系和睦。吴某本人在校表现良好,担任班级副班长,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及自控能力,与同学及老师相处融洽。其因自小喜欢动物,在百度贴吧论坛上看到红尾蚺,就想买下自己饲养,因而触犯了刑法。案发后,其能够诚恳认识错误,悔罪态度较好。目前昊某在学校正常学习,对今后道路有明确的规划和目标,具备良好的帮教条件。

  该院经审查认为,吴某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未成年人、坦白、初犯等情节,且主观恶性不大,确有悔罪表现,具有较好的帮教条件,遂决定对其不起诉,并通过帮教助其重回健康的人生轨道。

  在不起诉训诫教育会上,承办检察官对吴某触犯刑法的原因进行了剖析,邀请其班主任和母亲一起对其开展了训诫教育,吴某表示了悔改决心。承办检察官要求吴某从即日起至毕业期间,每季度书写一份思想汇报,记录自己的生活、工作感悟及学习法律情况,并请班主任给予评价,以书信形式寄给承办检察官,以便了解吴某思想动态,提供有针对性的帮教措施,督促其完善自我,健康成长。

  编辑:王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