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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铁检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一审获判
2019-11-07 17:05:00  来源: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作者:刑事检察部

  10月22日,徐州铁检院提起公诉的国丰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等12人非法处置“飞灰”(由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产生)污染环境案,由徐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公开宣判。

  2017年4月至12月间,被告单位国丰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朱某某、王某某等7人安排被告人梁某某、孙某某等5人,在没有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于该新能源公司院内7处地点,将由生活垃圾发电后产生的“飞灰”6700余吨掩埋处置,污染环境特别严重。涉案“飞灰”无害化处置费用需5800余万元。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指控,宣告被告单位和12名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对被告单位国丰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判处罚金300万元,对被告人分别判处8个月至3年9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罚金。

  编辑:王震